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加強杭州市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工程 監測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進一步提升監測管理水 平,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 37 號令)、《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50497-2019)等文 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工程 監測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保障監測工作有序開展
1.杭州市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工程監測包括施工監測和第三 方監測。施工監測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及規范等要求,對工程支護結構、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等進行 的監測;第三方監測是監測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合同內 容及要求對工程支護結構等關鍵部位和重要周邊環境進行的監測。
2.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包括工程施工監測和第 三方監測所需的費用。建設單位應依法委托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 質或同時具備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和工程測量兩方面資質的單位對地下工程開展第三方監測工作。建設單位應在委托合同 中明確第三方監測的監測對象和監測頻率等內容,第三方監測的 工作量原則上不低于施工監測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應明確工程施工監測的監測對象、監測頻率、監測點數量及位置、監測控制值和報警值等技術要求。工程監測對象主要包括支護結構、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支護 結構監測對象主要為基坑支護樁(墻)、立柱、支撐、錨桿、土釘; 礦山法隧道初期支護、臨時支護、二次襯砌以及盾構法隧道管片;周圍巖土體監測對象主要為工程周邊的巖體、土體、地下水以及 地表;周邊環境監測對象主要為工程周邊的建(構)筑物、地下 管線、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橋梁、既有軌道交通以及其他城市 基礎設施。當工程設計或施工出現重大變更時,設計單位應及時 調整設計文件中監測相關內容。
4.施工單位應根據地下工程設計文件編制含施工監測專篇 的地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專項方案進行施工、監測和巡視,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并采取措施確保地下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
5.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資料、地下工程設計文件、 監測合同及相關規范標準等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第三方監測方案由第三方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和建設單位審核后方可實施。
6.監理單位應當按要求檢查監測點的布置和保護情況,比 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二、強化監測動態管理,做好監測報警處置工作
1.施工監測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嚴格按方案開展監測 和巡視工作,并對各自監測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監測報告內容應齊全完整,經監測人員簽字,并經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當出現險情、災害性 天氣等情況時,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對監測方案進行適 時調整,加密觀測或依據各責任主體共同商定的要求實施監測, 并按要求向建設、監理等單位報告監測結果。
2.當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的監測結果達到報警值,施工監 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 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必要時組織相關專 家對工程安全狀態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3.施工監測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加強對監測點的管理, 確保布設的監測點滿足監測工作要求。監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當 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使用的監測設備應合格有效滿足監測工作 要求。現場監測人員、監測儀器應與監測方案一致。
4.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嚴格建立監測臺賬。工程 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委托方提交監測總結報告,并按照規定將監測資料立卷歸檔。
三、加大檢查處罰力度,確保參建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地 下工程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方案、人員和監測數據的監督檢查, 督促工程參建各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 令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影響施工安全的要停工整改,對整改不 力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嚴肅處理,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工程及周邊環境安全。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 年 7 月 27 日